语音解读:
问:农村由谁来收取水费?
答: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向用水户收取,严禁其他无关人员参与收费。
问:农村低保人员有什么政策吗?
答:对农村特困人员、农村低保家庭、贫困户用水户的水费予以补贴。原则上,实行先予全额收缴,年终一次性结算减免返补。免交水费和减免优惠的用户名单应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公布,无异议后执行。
问:未按时交水费怎么处理?
答: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,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《催款通知》,用户应自收到《催款通知》后按规定交纳水费。
问:非居民饮用水怎么收费?
答:“基本水价+计量水价”两部制水价。对具备计量收费的供水工程,原则上最低水价不低于1.5元/吨,具体水价标准由本乡镇政府、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非居民用水可按居民价格的2~5倍收取。原则上不超过城镇供水价格,特殊情况除外。
问:居民饮用水怎么收费?
答:不具备计量收费的,可以采取以单户(或单个水龙头)为计费单位的收费模式,也可以采取以居住人口数为计费基数的收费模式。单户(或单个水龙头)的收费标准建议指导价为100~240元/年;单人收费标准建议指导价为3元/月~6元/月。无论采取哪种收费方式,均应由乡镇政府、村委会与用水户代表协商同意方可进行。
问:本指导意见有什么政策依据吗?
答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《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》(黑政规〔2020〕3号)《黑龙江省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》(黑水发〔2019〕232号)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情况.
原文链接:望奎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